巧用调解化矛盾,司法为民促和谐

09.12.2014  01:49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成功调处一宗因树苗买卖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取得双方满意的效果。原告宋某结案后,称赞大通法院民三庭的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为民”。

      宋某起诉反映: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李某提供给原告2000棵规格为2米的云杉树苗。协议达成后,原告支付给被告树苗定金2万元。但宋某在2014年5月,拉走496株树苗后被告未再提供给原告任何树苗。被告既不返还原告定金也不提供树苗给原告,原告索赔无门,不得不无奈的向大通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他支付买树苗的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被告李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全凭口头,应予驳回。

      大通法院民三庭法官接到此案后,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安抚原告宋某激动的情绪,随后前往被告经营地调查了被告经营树苗的状况,仔细询问了提供树苗的树农提供树苗的具体情况,经宋某申请到银行调查了相应的存取款记录。在其后的庭审中,原告宋某无法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给被告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所说的事实,而2万元的数额也并不大,办案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好了调解工作。本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理念,让双方信任法官是真心真意为他解决纠纷,运用法律疏导,主动释明法律,结合情与法,向双方释明其应知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做到以情劝导,晓之以理,耐心调解,为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合意,李某答应给予宋某3000元的适当补偿,并当庭予以履行。

      宋某在最后的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说:“通过这次打官司,没想到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法官没有喝我一口茶,没想到都能这么细心、周到的为我们老百姓服务;这么小的案件,没想到法官也会全心全意、花费这么多时间为我们解决矛盾。真心感谢办案法官的尽心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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