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调解化矛盾,司法为民促和谐
09.12.2014 01:49
本文来源: 法院
宋某起诉反映: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李某提供给原告2000棵规格为2米的云杉树苗。协议达成后,原告支付给被告树苗定金2万元。但宋某在2014年5月,拉走496株树苗后被告未再提供给原告任何树苗。被告既不返还原告定金也不提供树苗给原告,原告索赔无门,不得不无奈的向大通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他支付买树苗的定金及其他经济损失。被告李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全凭口头,应予驳回。
大通法院民三庭法官接到此案后,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安抚原告宋某激动的情绪,随后前往被告经营地调查了被告经营树苗的状况,仔细询问了提供树苗的树农提供树苗的具体情况,经宋某申请到银行调查了相应的存取款记录。在其后的庭审中,原告宋某无法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给被告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所说的事实,而2万元的数额也并不大,办案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好了调解工作。本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理念,让双方信任法官是真心真意为他解决纠纷,运用法律疏导,主动释明法律,结合情与法,向双方释明其应知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做到以情劝导,晓之以理,耐心调解,为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合意,李某答应给予宋某3000元的适当补偿,并当庭予以履行。
宋某在最后的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说:“通过这次打官司,没想到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法官没有喝我一口茶,没想到都能这么细心、周到的为我们老百姓服务;这么小的案件,没想到法官也会全心全意、花费这么多时间为我们解决矛盾。真心感谢办案法官的尽心尽责。”
本文来源: 法院
09.12.2014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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