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首当“支持起诉人”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李佳伟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诉讼。
日前,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出现在庭审现场,这是广东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
倾倒千余吨污泥,治理需409万
方运双是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一个普通农民,2011年,他以月租4000元的价格,将通过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然而,从当年9月1日起,谭耀洪不断向这两个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共千余吨。
“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周边村民纷纷投诉。”白云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方某自家也因住在鱼塘旁边饱受困扰,于是他连忙要求中止转租协议,但对方不予理会。方某转而向村委会求助,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将深夜倾倒污泥的谭耀洪抓住,一番教育之后,将谭耀洪放走。谭耀洪自此再也没出现。
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后,白云区环保局立即派人到鱼塘现场检查取样,后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对污泥和底泥进行分析,结果为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达不到农用污泥标准,会对池塘造成污染。
随后,白云区环保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这两个鱼塘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2012年8月,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显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必须清除倾倒的污泥,并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塘水进行处理,才能达到农用标准。
“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根据评估显示处理费用高达409万元。”白云区环保局由此向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白云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一审
两被告6个月内共同修复鱼塘
2014年12月,这起案件一审在白云区人民法院钟落潭法庭开庭审理。第一被告谭耀洪下落不明,作为第二被告人的方某也是频频叫屈,更在庭审现场嚎啕大哭,声称自己也是事件受害人,请求有关部门能找到谭耀洪。
方运双否认中华环保联合会所称他明知道对方倒的是污泥,并称自己收了谭耀洪4000元,本以为淤泥可以增加鱼塘营养,方便养鱼,没想到对方倒的是污染的淤泥,他发现淤泥有恶臭后,想要阻止,但对方强行倾倒,两天后,他向村委反映,制止了继续倾倒行为。
但中华环保联合会则称,制止行为是村委会自行为之,并非方运双告知。
当日经过4个小时庭审和辩论,白云法院当庭落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某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土地和鱼塘后,应当充分合理地使用,但方某将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并且在没有了解清楚污泥来源的情况下用于倾倒污泥牟利,方某对此亦负有过错。虽然方某作为鱼塘使用者同样存在损失,但其行为已造成了公众利益的损害。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修复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方二人共同承担,并负连带责任。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方运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
双方辩论激烈,法庭择日宣判
今年10月28日,这起案件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方某与谭耀洪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庭审现场在法院专设的“支持起诉人”席上,坐着两名身着制服的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审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撑腰”,这在广东省内尚属第一次。
庭上,方运双代理律师辩称,方某并不知道淤泥的铜、锌等重金属超标,也是受害人。此外,方运双在事后抽干鱼塘水,散石灰粉,日晒了很久后重新养鱼,不再发生死鱼现象,其家人一直在食用塘中鱼,周边植物也生长得很好。鱼塘已自然修复。
这名律师还认为,评估报告用来证明本案污染的损害结果并不充分,5月份取样小半年才进行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二次污染?检测机构不掌握倾倒前池塘状况,不排除倾倒前池塘就已污染。而且评估报告并没有对周边其他鱼塘进行检测,没有参照数据进行对比。
原告反驳认为,方运双并不是受害人,其每年获利3万元,对倾倒淤泥有帮助、教唆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鱼塘能养鱼不能证明达到了国家环保标准,鱼塘发挥自我修复需要利用矿物质、水资源等公共资源,并不能免除污染者的侵权责任。方运双至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修复鱼塘,充分表明他漠视环境污染的危害。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合议后,另行宣判。
法眼
公益诉讼需要各方支持
据介绍,早在2008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公益诉讼工作。目前,广州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宗,支持起诉1宗。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相关案件数量不足。”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取证困难、资金和时间消耗较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致使环保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
“目前在广东或仅有省环保基金会一家组织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袁征透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环保组织并不多,大部分是从大学生社团演变而来,“这些草根组织很多时候都是饥一顿饱一顿,并没有资金、专业能力参加维权”。
不仅如此,记者还了解到,在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诸如污染损害评估主体、跨区域污染追责等许多实际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广东目前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并设立广东省内首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污染评估、法律援助等提供资源和经费支持。
余明永表示,广州中院有必要积极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其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与环保、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协调,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从维权源头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5月6日,天河区检察院、区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三方签订环境公益诉讼合作协议,探索开启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