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年内完成

02.06.2015  10:41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精神,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编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市(州)、县(市、区、行委)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推进全省各市(州)、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立,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意见》主要明确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将土地、房屋、林地林权、草原登记等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是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三是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州)、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立工作;四是原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仍然有效,各地不得强行要求换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后,新申请登记的一律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其他部门不得再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也不得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意见》的下发,为我省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立提供了政策依据,为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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