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谁说了算?
新华社南京4月13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 陈刚) 一方是企业,一方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方手持特许经营协议,一方又解除了协议,这样看似一个类似绕口令式的事件,反映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问题上保护群众公共利益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关系。专家认为,利益关系的背后,核心是依法行政与当事人协议的关系,亟需理顺当中的权利逻辑。
据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反映,公司2005年与江苏沛县住建局等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范围为沛县所辖全部行政区域的管道燃气建设运营,经营期限为30年,2010年再次签订协议,重新划分了特许经营范围。
中燃伟业方面称,在2010年至2011年,沛县住建局开始对其沛县公司反复进行安全检查,且不批复开工报告。公司此后报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取得,又因无经营许可证办理不了工商年检。去年7月,沛县住建局单方面解除了《沛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沛县回应表示,该公司一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建设长输管线,致使用户承担高额燃气费用。2012年以来,在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实施的1次中期评估、8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4次省市专家现场检查中,发现多处安全隐患,因未能彻底整改,所以该公司无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此后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最终解除了特许经营权协议。
记者了解到,这一事件过程较为复杂,双方说法不一。但部分专家认为,中燃伟业沛县公司仅是项目公司,即使该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燃伟业公司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特许经营协议当事一方并合法持有特许经营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表示,作为PPP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许经营”越来越被国家和社会重视,之前也有过失败案例,目前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角色混乱,既当合作者又当管理者。二是因原协议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政府机关以有错必纠的方式推翻原合作协议。三是因领导更替导致推倒重来或更换合作对象。四是制度发展变化后政府机关简单处理原合作协议,单方面撕毁原协议。
杨小军认为,当初的逻辑顺序是: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特许经营授权,特许授权产生工商执照。如果完全反过来,以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为由吊销工商执照,又因此取消特许经营权,不仅逻辑顺序错误,更重要的是法律上因果关系错误。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政府机关也应与当事企业平等、有序地达成新协议甚至废除协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