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西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水务局制定的《西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西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96号)等文件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市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5 .坚持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原则。 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6 .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 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7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原则。 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8 .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的顺利完成。
9 .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 对目前已实施了承包、租赁、服从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的小型水利工程,本着尊重历史,按照此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现行管理方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形成所有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奖优罚劣、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水库: 包括境内总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 包括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Ⅱ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含水利、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所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包括全市控制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未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机井、蓄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原有老土渠及未进行改造的农田水利工程不在此列)。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10立方米~200立方米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利发电站工程: 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水保工程设施: 包括全市淤地坝。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界定工程性质
科学界定工程性质,为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提供事实依据。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性质,基本划分为三类。
1.公益型工程。 关系农民群众公共安全,以及具有保护农林地、生态环境,为粮食生产、抗灾应急服务功能的工程。
2.资源型工程。 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服务功能作用,但工程可形成相应的次生资源,通过经营,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3.效益型工程。 主要是为农民生活、经营性生产服务的工程。如小水电站、经营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经济作物种植和设施农业灌溉工程等。
(二) 明晰工程产权
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 .产权归属:一是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二是 多个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三是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是 对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由乡(镇)、村委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是 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六是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2 .产权界定: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界定后,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核准、颁发产权证书。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水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造成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的损害。
(三) 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工程管护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国有和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集体所有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属性、规模区分,分级实施管理。受益范围跨乡(镇)区域的工程,可由县级水利部门设专管机构统一管理,或委托主要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或乡镇(流域)水利(水管)站统一管理和维护;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或小流域区域的工程,可采取乡镇水管(流域)站或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各受益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乡镇水管(流域)站给予业务指导。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有责任帮助农民对自有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农民用水安全。
管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调度,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或有关部门征占水利工程时,所有权者和管护主体应服从大局。
(四) 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1 .巩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核定“两费”(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
2 .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县级地方财政要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中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农村金融支持”等方式,根据工程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五) 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1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培养、指导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2 .实行小型水利管理工程管护绩效考核制。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承包责任期间,由县级水务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员工作档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一律解除聘任关系。
(六)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改革进度计划和具体工作要求
按总体进度计划和工作要求,改革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
1 .组织领导阶段(2015年1月)。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工作质量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改革任务,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旬报工作制度,落实专报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宣传动员记录等。宣传动员和调查研究应结合“万名干部下基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开展,自觉转变作风,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基层、分片包干、不走过场,广泛听取基层水管职工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 .基础工作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成立调查领导机构,明确调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及管护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分类指导,分析研究,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工程范围、数量、产权、管护范围。
工作质量要求: 工程清查数据要真实,统计要准确,避免重复登记或漏项;工程性质界定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工程产权;产权调查一定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产权归属调查应尊重历史沿革和当今现状,工程性质界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工程数量、类别统计要科学准确,管护状况调查要实事求是。
3 .实施方案形成阶段(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研究确定改革实施方案,完成工程产权界定,提出细化到每项工程的初步改革措施方案和产权确定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并执行。
工作质量要求: 改革实施方案要符合本地区小型工程管护实际,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改革范围要明确,内容要具体,指导性、可操作性强;初步的改革措施方案和产权确定方案要措施适用得当、方法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资产评估要依法依规,管护经费测算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 具体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落实管护经费来源,发放产权证明,移交工程产权,确定工程管护经费数额,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等。做好宣传工作。
工作质量要求: 管护主体一定要明确,管护经费一定要落实,产权证发放与管理、管护责任书签订等必须规范;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定要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确保在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和工程管护行为的顺利实施。做好政策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耐心细致开展走访调查、宣传动员、协调谈判等群众工作。
(三) 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
1.县级自验和市级验收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开展自检,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查找工作遗漏并进行整改。对自检或市级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再总结、再提高。
工作质量要求: 自检和市级验收工作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力求改革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整改要积极主动,不得敷衍了事,不得推诿拖延,确保改革工作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级申请省级抽查验收。认真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内容要具体,经验总结要全面,成绩汇报要真实,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
2 .省级抽验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省水利厅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抽查验收。同时,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准备国家评估检查。
工作质量要求: 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抽查验收工作组,以市为单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填写西宁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水利厅。整理改革文件,建档保存。
五、改革组织方式和责任划分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地区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具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改革各项工作,听取改革进展汇报,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改革文件、下发工作通知、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制定改革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部署改革具体工作;协调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业务衔接与沟通;通报改革进展、向省水利厅上报改革信息;组织市、县级验收、起草总结报告等。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宁市水务局。办公室下设督导组,对改革进行督导检查。
六、稳步推进配套改革
(一)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要尽快制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强化基层水管(流域)站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能,提高水管人员到岗率,加强在岗人员绩效考核;引导、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社会化工程管护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尽早实现“乡有水管站、村有水管员”的目标。继续做好基层水管单位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推进基层水利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加强工程运行的动态监管,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效率。
(二)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分析农民生产发展潜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积极争取资金完成工程配套、用水计量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计收体系建设。按照有关办法和规范,严谨测算供水成本,稳步实施供水工程水价+末级渠系(管网)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推行计量收费,整顿末级工程水价秩序,减轻农民用水生产成本。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动农村水权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经济激励机制。
(三)进行“建管一体化”改革探索。 在新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提高产权归属确定及移交,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等建后管理机制完善意识,逐步规范产权拟拥有者及时成立管护机构、参与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产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新建工程建后管理规范有序。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到位,确保改革如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广泛动员,加强培训。 一是 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措施方法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 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操作。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一是 在认真完善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二是 借鉴试点改革工作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是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多调查研究,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四是 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际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四)加强考核,监管到位。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以县级为单元进行考核;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管(流域)站及工程专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财政补助经费使用规范。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五)强化协作,合力推进。 一是 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 二是 县级水利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县级财政局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县级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民政、发改和物价等部门立足职能,强化服务,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县级监察和审计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改革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