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首次就干预留痕在庭审中向当事人作出告诫

17.04.2015  13:37

        2015年4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向当事人作出告诫:“诉讼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如有通过关系打招呼、递条子等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法官在庭审开始就宣布当事人不得通过关系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案件审理,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对外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之后,我院首次在庭审中向当事人予以告诫并接受当事人监督。一方面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打破当事人靠关系打赢官司的成见,真正形成诉讼必须靠证据和法律取胜的共识;另一方面,表明法官勇于排除非法干预的底气和自信,同时也向社会传达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决心和能力。当打招呼、递条子在法官面前不能发挥作用,无法左右案件审理结果时,依法独立审判、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必将迎来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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