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县法院:假冒互助青稞酒 不法商人获刑罚
27.04.2015 18:0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西宁一陌生人手中购得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商标、包装盒、空酒箱等原材料后,将每斤4.5元的散酒灌进塑料桶内,并指使被告人陈某帮助其在互助县某村村民家中及平安某商店内,将低价的散酒灌装在假冒的“互助”牌、“天佑德”牌高档的酒瓶中。被告人王某将假冒的23件138瓶“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以低价出售给平安县某烟酒店的经营者张某。次日,张某又将酒退给王某,王某将23件青稞酒运至平安县平安镇某村村民家中储存。之后,被告人王某又将假冒的部分“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以低价出售给平安县另一烟酒店的经营者郭某。2013年12月,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将从某超市购买的假冒云锦七彩互助2箱、织锦七彩互助1箱、4A八大作坊1箱上交给海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共查获假冒的“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成品青稞酒、包装材料等,经价格中心鉴定,价值55107.8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款项,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并积极履行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7.04.20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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