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经信中[2014]226号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青海省2014年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经(工信、商、发)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做好青海省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改善融资环境,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申报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复确定的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重点
1、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内标准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内规划建设的,用于出租或出让给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标准厂房业主自用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0%。
(2)综合设施建设项目。工业集中区规划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供热,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综合设施建设项目。
(3)标准厂房租金补助项目。签订租赁协议,已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内,从事工业生产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进行适当补助。
每个项目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只能申报其中一类项目。
2、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方式
(一)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
对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对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标准厂房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超过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30%。
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内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补助按2013年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2、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3、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有专门的开发建设经济实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
4、项目建设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有关土地使用手续齐全;
5、申报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6、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手续齐全。
7、申报项目属在建或2014年新建项目,且在2015年底前完工。
(二)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1、省内依法批准设立,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达到相关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均可组织申报融资体系建设项目;
2、申报项目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省经信委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2013年1月1日前设立,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4、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1倍以上;
5、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收取客户保证金比例平均不超过3%;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五、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相应的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申报资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目录;
(3)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所在县(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
(4)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不是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申报意见;
(5)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6)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7)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附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8)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的文件,以及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审批文件;
(9)除上述要求资料外,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筹措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借款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银行公章);
(10)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或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实体或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13)其他相关资料;
2、标准厂房租金补助项目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4);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年度企业完税情况证明;
(5)租赁标准化厂房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6)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7)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汇总后集中申报。
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各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30日前汇总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不单独受理企业报送材料。
(二)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1、青海省融资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资料封面;
2、融资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
5、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
7、担保机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专项列明在规定期间内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单笔担保额度分别在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和8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笔数和担保额;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收取客户保证金平均比例;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8、担保机构2013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原件);
9、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7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工作(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由担保机构自行组织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和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的申报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需登录“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smeqh.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上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验收。各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负责组织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
七、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 话:0971-6150716
青海省财政厅
电 话:0971-6142089
附 件:
1、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青海省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 、青海省标准化厂房租金补助申请表
5 、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
6、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础设施)汇总表
8、青海省创业园、工业集中区基本情况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