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青海省2015年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经信中〔2015〕83号
各州市经(工信、商、发)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做好青海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合理引导中小微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加快建设步伐,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改善融资环境,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申报范围
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的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经省经信委备案并及时上报业务信息的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重点
1、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1)千家中小微培育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3)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4)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5)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6)为“双百”项目和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8)新兴产业建设项目;(9)文化、旅游产业中的加工型项目;(10)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11)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新建项目。
申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应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项目必须是2014年3月之后开工,2016年10月之前建成投产的在建固定资产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各地各单位项目申报名额详见附件1)。
2、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对符合支持条件,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企业同一笔贷款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内标准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内规划建设的,用于出租给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标准厂房业主自用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0%。
(2)综合设施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规划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供热,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综合设施建设项目。
4、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只能申报其中一类项目,不得多类别重复申报。
三、支持方式
(一)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对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超过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30%。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省内中小微工业企业2014年3月1日以来新增及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补助,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8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单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资料要求和申报时间
(一)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具体条件及提交资料详见附件2;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及资料要求详见附件3;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详见附件5; 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分类表及汇总表6。
(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服务环境改造项目申报资料经属地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自行组织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需提交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资料。
(三)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超过规定上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和服务环境改造申报工作(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由担保机构自行组织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造项目和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的申报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需登录“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smeqh.gov.cn),按要求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项目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汇总上报。
(三)项目验收。各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负责组织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
(四)其他要求。凡未按时上报2014年中小企业绩评价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情况报告和2014年中小企业项目验收情况报告的地区和单位,取消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常瑞环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
联系人:张晶玲 联系电话:0971-6142089
附件:
6、 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