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布2014年侵权消费者权益九大案例

03.03.2015  21:04
核心提示:   (本网记者 李娜 报道)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3日上午,青海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侵权消费者权益九大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

   (本网记者 李娜 报道)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3日上午,青海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侵权消费者权益九大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篡改商品生产日期、销售分量不足商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清泉消费者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电力公司、物业管理、商品销售等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并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似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将2014年侵权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物业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海北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对西海明珠小区的58位住户违规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供电、供水、供暖“接头费”共计26100元(每户450元)。同时该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和小区住户签订了《入住通知书》,其中规定,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或装修完毕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免除了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针对该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义务和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将多收的接头费逐一退还用户,并处罚款27100元。

  案例二 供电企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14年1月23日,消费者投诉称海北州门源县供电公司存在多收电费的违法嫌疑。经海北州工商局调查,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门源县供电公司在对门源县浩门镇金色家园和金浩苑小区“一户一表”居民的用电量进行抄表计费时,没有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规定,实行按月抄表,分档阶梯计费,而是将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1月份两个月的用电量累计叠加进行计算,共对406户住户多收电费18620.08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620.08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化妆品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27日,海东市乐都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乐都区碾伯镇城中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张兴云以产品推介会的名义组织了120余名消费者进行集中授课,现场宣称其销售的瑞倪维儿化妆品具有“抗菌防敏、高效消炎杀菌”的治疗功效, “瑞倪维儿凝时舒颜精华露效果2分钟见效是同类产品的5-10倍”,虚假夸大化妆品的功效作用,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 虚假保健品广告案

  2014年7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青海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利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西宁晚报》等媒体发布的“七日瘦身汤”产品广告中含有“喝汤减肥轻松月减10斤”、“一杯七日瘦身汤,相当于120斤芹菜,200斤西红柿脂肪代谢量,两天排除大量油花花粪便”、“有效分解脂肪块使其转化为人体生理体液,随汗液毛孔直接排除,三十分钟排油汗,全身出油看得见,体重减下去”等内容,与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经动物功能实验证明,具有减肥的保健功能”说明不符。当事人将未经相关部门科学论证的数据、资料用于广告宣传,虚假夸大产品的功效作用,误导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意愿。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篡改了生产日期的“每日生机”牌饼干3件。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市城中区九星之家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柳天刚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辨别能力弱,治病心切、容易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在明知“银杏景天胶囊”是保健食品的情况下,宣称其对中老年人的心血管疾病具有“起效迅速、吸收安全,心脑同治、作用持久,标本同步、养护结合”的治疗作用,误导老年消费者进行购买。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已以每盒200元的价格售出“葛之星牌银杏景天胶囊” 320盒。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制售假冒白酒案

  2014年6月11日,根据相关线索,西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城南新区新庄村327号付1号查处了当事人张海伟、王凤伟、彭东东、孙李宾四人制售假冒白酒案。经查,当事人用散装白酒及回收来的“互助牌”系列白酒包装及标识制作加工“互助牌”系列青稞酒。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十年八大作坊酒、天成八大作坊酒、天赋八大作坊酒等互助牌系列白酒共计383瓶、包装772套、防伪标识7652枚。经鉴定,当事人所制作加工的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侵害了正当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威胁食品市场安全,属于典型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商部门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白酒及其包装标识,没收当事人用于运输假冒商品的车辆,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销售份量不足水泥案

  2014年4月13日,西宁市大通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青海大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生产销售的水泥份量不足。经查,该公司采用更改生产线电脑定量包装数据的方式,生产“短斤少两”水泥产品。其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净重为50公斤/袋,实际重量平均每袋少4.1公斤。该公司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既让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也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商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竹案

  2014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城北区青藏高原集散中心粮油区14栋1号的老李花生米批发部现场查获标注河南省焦作市天台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涉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天台牌”腐竹87件,油豆皮144件、空白产品合格证500份。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送青海省食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7个样品中含有吊白块成分及二氧化硫超标”。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此案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