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16.02.2017  11:34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将全面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十三次会议及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以赴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及消费,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住宅品质,促进行业转型发展,继续保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再做新贡献。

一、继续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投资消费

(一)合理确定房地产投资任务指标。 根据全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的住房发展目标和任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任务380亿元,比2016年增长7.65%,继续确保房地产开发投资对全省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二)继续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一是 加大市场调研力度。根据全省“百日攻坚”行动安排,对全省房地产特别是商业地产现状和全省城镇住房存量状况进行集中摸底,起草完成《2017年全省房地产发展展望》《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报告》和《全省商业地产调研报告》,并将有关调研成果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二是 出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提请省政府出台《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继续按照因地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特别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商业地产库存,确保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是 因地制宜执行国家去库存政策。协调国土部门合理确定各地住宅用地年度供应量,从严控制对商业地产的土地供应。引导企业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协调金融银行业等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涉及房地产的各项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因地施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8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行业转型升级

(四)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一是 出台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指导西宁市等地积极培育住房租赁机构,先行开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并在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鼓励。 二是 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以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为平台,整合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存量等信息资源,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是 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推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制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并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的必要条件。

(五)积极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允许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将商品房项目调整为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和创业创客等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简化项目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对优秀养老、旅游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是 支持企业提升住宅品质。全面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继续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各地推荐上报的基础上,开展项目评审,向社会推出一批精品住宅并给予表彰奖励,提升建筑和人居环境品质。 三是 再淘汰一批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企业 结合房地产信用评价工作,再注销一批长期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及时办理资质延期手续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僵尸企业”,并对在人员、业绩等方面不符合原有资质条件的企业作降级处理,扶持优势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集中度

三、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六)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是 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继续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重点查处发布虚假房源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等9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视具体违法违规情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 指导各地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交接工作。指导各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配合不动产管理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与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实现信用监管行业全覆盖。修订完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出台《青海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按月向社会通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现房地产业信用评价全覆盖,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强化对不良企业的联合惩戒,并对守信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其中,对信用评价3A以上开发企业适当降低预售批准门槛。 四是 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制定出台《青海省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强化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工作。 五是 稳步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调研,起草《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按程序上报。加快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息化进程,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全覆盖。

(七)夯实市场监管工作基础。一 进一步升级改造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监管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升级改造现有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增加信用评价体系管理、租赁网签备案、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市场综合监测等内容,以更好服务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二是 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充分发挥青海房地产信息系统及房地产市场信息日报系统作用,不断充实完善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内容,及时发布月度、季度和年度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进一步提升市场监测分析能力。 三是 加强行业培训。结合房地产行业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一季度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培训班,三季度举办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培训班。积极组织全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论坛,组织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赴省外发达地区对口开展短期岗位挂职锻炼。 四是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继续通过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政务平台”和“服务平台”、“青海房地产”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行业新闻、政策文件、资质审批、工作动态等内容,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发布优质楼盘和房屋租赁信息,助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五是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与国土、银行、国税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共同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做好市场监测。六是切实做好领导干部房产查核工作。继续按要求开展领导干部房产查核工作,避免漏报、迟报现象,做好保密工作。及时督促各地通过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系统准确上报每日、每月交易数据。

四、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八) 举办《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实施两周年系列活动。一是 开展《条例》执法检查。会同省人大和省政府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对照《条例》逐条逐款进行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形成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 举办全省物业管理创新发展论坛。结合《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举办全省物业管理创新发展论坛,邀请部领导和省内外先进企业及行业专家进行经验交流和实地考察观摩,发布《2016年青海省物业服务发展报告》,共商物业管理创新发展新思路和举措。 三是 出版发行《条例》释义本。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逐条逐款作出解读和说明,准确、详尽阐释《条例》内容,并联系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条例》释义本,为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深入学习理解、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供帮助。

(九)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星级服务及其收费管理。一是 加大《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微信等平台,做好对《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让广大物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准确掌握政策精神。 二是 引导企业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星级服务及其收费管理。实现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着力解决物业服务质价不符、服务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 三是 指导海东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星级收费标准。适应海东市作为我省副中心城市和新型城镇化需要,切实指导督促海东市率先贯彻执行星级服务及其星级收费标准,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物业服务提档升级。

(十)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一是 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继续指导各地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评定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增强企业创优争先积极性,推动全省物业管理规范发展。 二是 加快“互联网+物业”发展进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运用“青海慧生活、慧管家APP”发展新业态,提高服务产品的附加值,延伸服务链条,为业主提供更加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的全方位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群众和社会多方共赢。 三是 完善物业管理政策。制定出台《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加强小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规范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和现场查验行为,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避免产生矛盾纠纷,保障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为明确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等各方责任,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青海省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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