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08.05.2014  19:35

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青藏铁路公司:

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青政办〔2004〕6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201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上年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研究分解了201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现将分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201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自觉履行监管主体职责,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等活动,强化基础建设,推进责任落实,严格依法监督,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全面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责任到人的各项措施,实现安全发展。

(二)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对本部门(系统、行业)范围内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企业)、设施和场所,明确防范事故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季度对上述单位(企业)、设施和场所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本部门(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五)认真做好本部门(系统、行业)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储备必要的装备、物资,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锻炼队伍,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处置和救援能力。

(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岗双责”履责到位。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省安全监管局

负责综合监督、协调、指导、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控制指标见附件(下同)。

(二)省公安厅

负责全省消防、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三)省农牧厅

负责全省农机系统安全管理。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具体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五)省交通厅

负责全省公路运政、水上交通、地方铁路、公路建设专业工程安全管理。

(六)省水利厅

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含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七)省国资委

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与省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控制指标分解到省管企业,作为企业领导干部业绩和年薪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青藏铁路公司

负责管辖铁路沿线及铁路施工和公司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九)青海煤监局

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十)省经委负责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煤炭、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校舍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安全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民航系统安全管理。

 

附件:2014年省级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表(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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