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海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超过GDP增速
2014年,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严峻挑战,青海省委、省政府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不动摇,坚持“民生十件实事”不减力,千方百计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千方百计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渠道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的承诺全部兑现。
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30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283元,分别较上年增长9.6%、12.7%,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超过GDP的增长速度。
近年来,我省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政策,加快建立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目前,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参考,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形式,以最低工资为保障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测算发布了“201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立了工资增长预警线17%、基准线10%、下线为4%的标准,并狠抓督查落实,推动企业职工工资的稳步增长。
全省各市州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发布职位(工种)工资价位信息762个,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内部职位(工种)工资水平,理顺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我省连续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全省低收入群体特别是2.6万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直接受益,年人均增加收入18.9%。四是完成了《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不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签订企业工资协议1135户、涉及职工18.1万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逐步完善。
经过30多年改革发展,我省已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保障性收入的“兜底”作用日益巩固。2014年,我省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和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制定了统一了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设施目录及报付标准的办法,完善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在部分县(区)开展了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付费方式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加快;我省大力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2014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36元,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593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月人均85元提高到110元;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月人均享受473元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由470元提高到51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月人均530元提高到730元,实行失业人员临时物价补贴制度;调整提高了工伤人员长期待遇,有力促进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
2014年,我省继续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启动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控制在3%的目标以内。加快推进城乡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和奖励性住房政策,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性救助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和帮扶机制,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明显改善。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等政策,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了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充分考虑青海高寒缺氧、工作环境艰苦的实际,适当增加了休假天数。全省有20%的应休未休人员享受了工资报酬补助。
我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农村特区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基本完成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大病医保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步提高。深入实施文化建设“八大工程”,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各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继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健全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和失独家庭关爱体系,实施关爱农民工子女、扶老助残项目,直接受益人群达100万人次。组织实施“美丽乡村”、“美丽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一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