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房并轨” 实行“七个统一” 我省保障性住房改革工作深入推进
截至目前,我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7.2万套,基本建成26.4万套,入住18.7万套。按照改革的安排部署,我省各地廉租住房已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现了“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年度建设计划、统一财政补助标准、统一资金渠道、统一定价机制、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一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2014年3月,我厅报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额度一致。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同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运营管理的原则和责任主体,对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租金定价机制及收缴办法、产权登记、物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整合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共安排资金8.63亿元(中央补助资金4.18亿元,省级补助资金4.45亿元),2015年共安排资金12.55亿元(中央补助资金7.3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25亿元)。按照“两房并轨”后的要求,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青海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14〕705号),加强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实行差别化租金。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四是健全分配管理体制。 整合了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明确了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建立了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五是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改革。 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逐步实行“两并轨一转换”,即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租赁型住房与产权式住房的并轨,并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公有产权或共有产权到个人完全产权的转换。2014年在贵德、门源和互助县2262套公租房中,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试点工作。2015年,给共和、兴海和黄南州州本级及四县下达7332套公共租赁住房开展配售工作。
六是创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机制。 针对两房并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收益分配规定不明确,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正在起草《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规定了省直相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行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职责;并对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出售价格构成、产权比例的计算方法、首购比例及增购管理、配售审批和购买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