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房并轨” 实行“七个统一”我省保障性住房改革工作深入推进
坊间将住房与社保、医疗一起称为百姓的“三把民生伞”。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下,青海如何撑好住房这把“民生伞”?
围绕近年来持续发力的保障房建设,我省从建设到供给到管理三大层面,向改革要“民生工程效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最大限度运用市场机制,使保障房工程更尽如人意体现“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截至目前,我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7.2万套,基本建成26.4万套,入住18.7万套。按照改革的安排部署,我省各地廉租住房已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现了“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年度建设计划、统一财政补助标准、统一资金渠道、统一定价机制、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实行“两房并轨”
2014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额度一致。
同时明确,对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同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运营管理的原则和责任主体,对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租金定价机制及收缴办法、产权登记、物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整合政府资金渠道,优化资金效率
我省明确,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共安排资金8.63亿元(中央补助资金4.18亿元,省级补助资金4.45亿元),2015年共安排资金12.55亿元(中央补助资金7.3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25亿元)。按照“两房并轨”后的要求,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青海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差别化租金,健全分配管理体制
在保障房租金收取方面,我省再出新政明确,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同时,从探索完善保障房分配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出发,我省整合了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更加方便群众申请。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明确了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建立了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开展配售改革,创新产权管理机制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改革,这是我省在优化保障房建设分配方面迈出的又一重要步子。
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我省逐步实行“两并轨一转换”,即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租赁型住房与产权式住房的并轨,并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公有产权或共有产权到个人完全产权的转换。2014年在贵德、门源、互助三县2262套公租房分配中,开展了保障性住房配售试点工作。2015年,对共和、兴海等地下达的7332套公共租赁住房开展了配售工作。
与此同时,目前,针对两房并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收益分配规定不明确,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省正在起草《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明确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并对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出售价格构成、产权比例的计算方法、首购比例及增购管理、配售审批和购买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