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意外受伤,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29.08.2014 14:04
本文来源: 法院
年仅5岁的周某某系互助某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2014年7月2日,周某某在幼儿园期间因和小朋友之间打闹造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7天后回家休养。住院期间,园方积极配合,垫付医药费3000元。但就护理费等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原告监护人起诉要求幼儿园支付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610元。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案件发生幼儿园学习期间,据此,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同意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园方并予以诚恳致歉,获得了原告监护人的谅解。
本文来源: 法院
29.08.201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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