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开展《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送审稿)》省外调研

04.02.2015  20:18

省政府法制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开展《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送审稿)》省外调研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增强《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及创新性,学习先进省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经验及做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4年12月4日至11日赴贵州省、福建省开展了立法学习调研。先后听取了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基本情况介绍。

广播电视是党和国家、人民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舆论工具,广播电视既是政治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对保证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福建省都非常重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贵州省相继制定了《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和正在制定的《贵州省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福建省2011年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两省的主要做法有:1、注重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2、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设施保护的范围和定义进行了界定;3、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4、规定了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及预留广播电视传输通路的内容;5、强调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6、明确了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主体;7、强化了对广播电视传输缆线的保护内容等。两个省围绕以上重点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一些具有操作性、创新性的制度,为我省制定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及经验。为充分学习、准确把握两省先进经验,及时将调研学习成果转化为我省办法中的具体制度,调研组一行抓紧利用调研间隙、空余时间对我省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我们在对送审稿的修改过程中,将积极吸收外省的先进经验,把好的制度、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