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9〕7号)

22.01.2019  16: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依法全面开展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83号)以及《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行政权力、责任等事项的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缓、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西宁市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清理优化完善,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进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牵头抓总、集中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  事项调整情形

  第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需调整的权力事项,按不同情形分为主动调整、被动调整和要素变更三种类型。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主动调整:

  (一)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取消的;

   (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事项下放后由市、县(区)、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转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原暂缓实施事项,因工作实际,需列入相应清单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被动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的;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下放的事项,按要求需承接或对应下放的;

  (三)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按要求需对应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

  (四)因职能调整,在相关部门间划转或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被动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要素变更:

  (一)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变更的;

  (三)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要素的情形。

第三章  动态调整程序

  第九条 权责清单中的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或变更要素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西宁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新增的事项须同时提交权力运行流程图、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等;下放的事项,相关部门须事前征求下一级政府意见。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拟调整的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应面向各有关部门(单位)、政府各副秘书长、秘书长,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主动调整类、被动调整类事项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要素变更类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原暂缓实施事项,因工作急需启动实施的权力事项,相关部门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优先保障实施,后续程序按主动调整类事项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权责清单调整事项,主动调整、被动调整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要素变更事项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调整部门网站权责清单事项信息。

  

第四章  解读与落实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便于群众获知和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解读、尽解读”的原则,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发布后1-2月内,采取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等形式,选择政府门户网、各部门(单位)官网、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真正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日常性政策解读。

  第十七条 依照程序下放市、县(区)、乡镇实施的事项,市、县(区)、乡镇政府应在下放文件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衔接落实到位。过渡期间,相关部门继续实施该事项,同时做好对市、县(区)乡镇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中央、省驻市、县(区)单位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同步更新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和网站信息。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权责清单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内部职责权限,加强内部监督,并就权责清单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事项动态管理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权责清单是否按规定申请调整;

  (二)是否按规定公开或纳入网上运行;

  (三)实施事项收费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变相实施有关事项;

  (五)内部监管制度是否建立、落实是否有利;

  (六)档案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七)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权责清单实施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府权责清单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各部门(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权责清单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确有特殊情况的,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调整时间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时间存在冲突,相关部门(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调整时间为具体实施时间,并对权责清单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西宁市在权责清单基础上,目前已制定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政府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需随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各目录和清单与时俱进、适应工作需求,后续增加和完善的目录及清单的动态管理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宁市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附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目录或清单名称: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申请时间:

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备注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

事项

追责

情形

调整

类型

调整

理由

说明:1.调整类型填写:新增、取消、下放、变更要素及其他;2.新增事项须另附运行流程图等相应材料;3.下放权力事项需下级政府意见反馈材料;4.该表电子档随纸质档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