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下)

01.06.2017  21:01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共提出了九个方面的扶持创业创新政策措施。主要从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费政策、金融服务、用地用电、园区建设、创业培训、信息体系、保障政策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支持政策措施。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认真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返乡人员纳入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范围,落实好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开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首次创业条件并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农民工等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对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全面落实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四大行业营改增等税制改革,严格落实营改增系列政策,加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力度,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改善金融服务方式。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有效盘活农牧区资源、资金和资产。

落实用地用电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利用农牧区集体土地发展农牧业,依法使用农牧区集体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牧)房院落发展农(牧)家乐。

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返乡人员创业园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范围,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稳步推进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统一的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支持地方政府、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

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农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牧区妇女创业创新培训,让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都能接受培训。省级层面每年对200名青年农牧民科技星火带头人和200名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开展中级创业技能和高级产业精英培训。加大农牧区青年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力度,每年培训青年电商100人。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推介优质农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依托各级信息服务站点、农牧业信息化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农村电商,着力培养“淘宝合伙人”、“网店小老板”等新型创业人才。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

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人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3年。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返乡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给予不超过2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内持有居住证返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内义务教育阶段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人员子女如回户籍所在地就学,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无条件接受。(罗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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