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发挥庭审功能 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
27.11.2014 12:34
本文来源: 法院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于减刑案件的审判职能,庭审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重点围绕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具有刑罚执行机关本次所报请的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具有影响减刑的其他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合议庭根据被报请罪犯的个人情况、所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通过当庭有针对性的讯问,对罪犯认罪悔罪的情况、程度等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当庭让证人出庭作证、罪犯表述意见,通过当庭让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理由、情况及所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疑问由刑罚执行机关当庭进一步出示证据或做出说明等,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关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理由、依据、证据等进行审查核实。通过依法公开和当庭的实质审查,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对于减刑案件的审判职能作用。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工作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中所发挥的审判职能作用的知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今年,青海高院在减刑、假释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对于应由省法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格落实各项公示的基础上,做到案案公示、案案开庭。通过依法公开开庭,有效发挥庭审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审查作用。通过依法充分的公开和公示,充分增强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充分的让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发挥的审判职能作用有所知情,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文来源: 法院
27.11.2014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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