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和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路桥集团公司,青海运输集团,青海正平路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和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根据交通运输部8月13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的要求,省厅安委会决定,从8月14日至12月底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和交通运输部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红线底线意识,以建设“平安交通”为主线,以“打非治违”为抓手,出实招、用硬招,强化执法监管,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交通运输行业表现突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努力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内容
突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公路隧道安全运营、水路渡口渡船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一)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1.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超资质范围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严格问责,停产停业整顿,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
3.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车船,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二)严格整治公路隧道安全隐患
1.对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的公路隧道立即采取紧急处治或特别措施;B级的公路隧道要进行检查检测并采取针对性处治措施。
2.严格按建设期标准规范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设施。
3.与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各类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合公安部门严查严纠隧道内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格整治交通建设施工安全问题
1.严格落实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与安全审查负责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实行技术管理人员带班制。
2.严格按照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控量测、设置救生通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3.严查严罚转包、非法分包行为。
4.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格执行高处和深基坑(桩孔)作业、隧道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四)严格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1 .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的发车班次,避免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
2.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客运包车、尤其是长期在异地违规经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
3.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2014年底,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及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
4.严格出租汽车安全营运管理,严厉打击“黑车”违法运营行为,规范城市客运运输市场。
5、对不符合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和车辆坚决取缔。深入排查农村客运线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严格查处,督促整改。引导农民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6.严格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对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取消营运资格。
(五)严格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1.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2.所有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3.严格查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超出许可承运的危险货物类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非法营运行为;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在充装场所加强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行为的监管。
4. 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管控的要求。
(六)严格整治渡口渡运安全问题
1.督促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救生衣。
2.严格渡口审批条件,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
3.加快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
各市(州)交通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可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领域和本单位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
三、整治 时间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14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
四、 整治责任分工
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厅安委办(安全监督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专项行动工作。
省厅成立4个专项行动工作组:
第一组:公路隧道专项行动组
由厅养护管理处牵头,责任单位:省公路局、高管局、收费公路管理处、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设计院、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组:道路运输专项行动组
由厅运输处牵头,责任单位: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厅治超办、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组:建设工程专项行动组
由厅建设管理处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各工程建设单位、公路设计院、交通工程监理处。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组:水上运输专项行动组
由厅运输处牵头,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水运)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重点工作措施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调查清楚、摸清底数,存在什么问题就整改什么问题。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以明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省厅通过公布举报电话(0971-6186810、6186811),事故举报,来信来访等畅通举报渠道。各市、州交通部门和单位也要设立举报电话等,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加强社会监督,对每一起举报都要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并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
(二)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检查。 专项行动期间,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省厅将视行业各领域实际组织三个督查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同时按省安委会要求完成我厅牵头负责的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行动检查,联动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 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开展典型案例约谈警示和挂牌督办。 配合安监、公安交管等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强化教育和震慑。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和挂牌督办。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事业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各级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交通部门和厅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精神,深刻吸取3·1山西岩后隧道爆燃、7·19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怀段交通、8·9西藏尼木县境内交通等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快速堵塞安全漏洞,举一反三,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各地交通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道路和水路运输、农村客运和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等专项整治。
(二)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要求,采取“四不两直”、重点检查和暗访暗查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三)要加强舆论引导,省厅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编发《交通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交通门户网站等,及时反映交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市、州交通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每月都要向省厅安全监督处报送工作信息,重大信息随时报送。
(四)各市(州)交通局、各单位要认真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台账,每月底汇总报送1次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并依照本通知要求,务于8月20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方案和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延晶、刘大伟
电 话:0971-6186811 传真:0971-6166756
附件: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