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十项措施进一步做好 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15.07.2014  18:0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11号),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十项政策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抓好落实,杜绝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二、严格执行部门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欠薪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三、明确人社部门任务。人社部门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依法查处并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四、落实清欠主体职责。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及时受理欠薪投诉,牵头处理本行业劳务、合同、工资拖欠等争议问题。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

五、加强单位协同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立项审批、项目施工许可、资金拨付、招投标、信贷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不按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限期补交。

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向农民工如实公布总包、分包的法人及劳资负责人的完整信息,解决农民工讨薪无门的问题。

七、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工资要由农民工本人签名盖章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经人社部门和开户行验实出具已经设立专户、按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发证部门领导和经办负责人的责任。

九、把牢准入拨付两大节点。在项目款拨付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办法,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后,再拨付工程进度款。

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及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劳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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