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阳光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海星阳光小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青海广利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3号(原青海电动工具厂院内).
投资总额:51196.08万元人民币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0248平方米,总建设面积约为149979.98平方米,其中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36110㎡,地下建筑面积为13869.95㎡。
地上建筑面积中多层住宅楼((1#、10#楼)建筑面积6624㎡;高层住宅楼(2#~9#楼)建筑面积为122247.599㎡;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7238.44㎡(含配套服务用房建筑面积582㎡)。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施工期间,厂界噪声一般不能满足(GB12523-2011)所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根据预测结果,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受施工噪声影响,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施工噪声是暂时的,但由于施工期较长、噪声源大,施工场地位于市区,对环境影响较大,是居民投诉较多的环境问题之一。因此在施工期必须采取本环评提出的防治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2.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期扬尘对沿线周围敏感点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扬尘排放源的管理,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可以将影响减至最小程度。
3.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水和雨水含有大量的SS,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在工地建废水沉淀池,一切外排水必须先经沉淀后才能外排,这样可以避免城市下水道的堵塞。工程施工单位应为建筑工人创造一定的文明的生活、工作条件,同时注意建筑工地的环境保护。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后再排。
4.施工期固废环境评价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将直接造成对水质、空气、土壤等的污染,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容貌和景观。因此建设项目应根据《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管理手段,控制施工期固废产生的环境影响。
5. 运营期水环境影响
评价项目的水污染源主要是来源于居民楼、商铺产生的各类生活污水,污水类型主要包括住宅楼居民生活污水、商业铺面生活污水等。污水类型主要为冲厕污水、洗涤(浴)污水、厨房污水、保洁污水等各类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约为14.3万m³,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 ,其产生浓度分别为575mg/L、53mg/L,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分别为460mg/L、42mg/L,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相关标准,经污水管网汇集排入南川东路的市政污水管网,经西宁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在小峡口断面上游排入湟水河。
6. 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采暖锅炉烟气排放量2560万Nm3/a,为无组织排放,但由于使用天然气,其污染物排放量小,对环境空气及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会因此而产生明显变化。
居民厨用产生的烟气和厨房油烟为无组织排放,但由于使用天然气,其污染物排放量小,对环境空气及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会因此而产生明显变化。
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库设置独立机械排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和送风系统((自然补风或机械送风),汽车尾气从地下停车库的排风系统送出,项目在对地下车库采取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和合理设置排风口位置前提下,废气在地下车库内一般不会积累,不会危及人体健康,对外环境影响小。
7. 运营期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以及机动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噪声不会对小区外界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主要对小区内环境产生影响,建设项目应针对供水水泵、配电室、电梯间等机械设备噪声、地下车库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机动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噪声均需应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
8.运营期固废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各功能区产生的垃圾主要以生活垃圾为主,建设项目在小区内合理设置3~4个生活垃圾收集箱,定期由物业保洁人员集中收集垃圾转运车运至西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不会对外界产生明显影响。
9. 运营期商业用房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沿凤凰山路高层住宅布置1~2层商业裙楼,沿南川东路布设1~4层商业裙楼(详见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7238.44㎡。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2006年)、《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机动车维修厂、小五金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不得设置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项目;产生的其它除生活污水以外的特种污水均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出售或租赁商业铺面时应告知业主,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得从事上述服务业。
三、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采用商品混凝土浆;设置专用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堆放过程中要加苫布覆盖,以防止建材扬尘;运输车辆采用封闭式车厢或加盖遮布封闭运输;施工场地道路每日应定时洒水,在大风日增加洒水量和洒水次数等措施。
选用产生噪音较小的低噪音设备,对高噪声产品规定噪声限值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工操作方法,降低工艺噪声;保持设备良好运转状态,不增加不正常运行噪声等。对具体应用的高噪声设备和设施,在安置使用时,可采用减振降噪或加装隔声罩等方法降低声源噪声;采用声学控制措施或技术,对声源采用隔振、降噪或消声降噪措施,在声源和敏感目标间增设吸声、隔声措施的设施,也可以利用天然地形或建筑物(非敏感的)作声障遮挡。
工程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分类收集,并且及时统一运输至垃圾场处理。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力和物力,在15日内将工地建筑垃圾及渣土等处置干净。
2.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地下车库排气口位置,要求排气口引至高层楼顶排放。
项目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由市政管网进入西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湟水河。
加压水泵、循环泵等设备采用将设备安装在预制混凝土基座上进行减振,利用隔振元件和挠性接头使振动发声的机械设备与基础等结构物隔离开,选择橡胶减震器或橡胶减振垫进行隔振。管道安装的过程中必须以吊架、支架的形式与墙体连接,为了避免振动传递到墙体,一般采用钢弹簧隔振器的形式。管道穿墙时管道振动的能量相当一部分传递给了建筑结构,所以管道穿墙时管道应与墙体脱开或加橡胶减震垫。
生活垃圾定期由物业保洁人员集中收集直接清运至市政垃圾转运车,每日清运1次,必须做到垃圾当天收集、当天运出;应对垃圾收集桶、桶及时进行消毒杀虫,避免气味散发和蚊蝇滋生。
商业铺面不得设立娱乐场所、餐饮业、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及其它产生噪声、振动、恶臭、异味等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的服务业。项目运行后未设置专用油烟道或未设置隔油设施的商业铺面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业。产生的其它除生活污水以外的特种污水均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结论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项目未列入限制、淘汰类目录中,本建设项目经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批准,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建设用地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从土地利用规划适应性、环境适应性和环境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合理。
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明显,该项目施工期间与运营期间不可避免的对周边声环境,空气环境、水环境、社会环境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建设单位能在施工期、运营期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所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三同时”,该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得到控制,各项污染因子会控制在相应的标准限制之内。因此,只要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该项目从环境方面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址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日。
八、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 系 人:李太林
联系方式:0971-6308152
通讯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