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公告
(第十四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下旬至6月上旬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为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二是重要河流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情况。三是本级政府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相关规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征求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让社会各界、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欢迎社会各界、人大代表、广大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等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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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8457033(传真)、845482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