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莫斗气 动手法不依

22.07.2020  22:12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2019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从拉萨向格尔木方向行驶至109国道3092公里处时,因超车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纠纷,双方下车并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致伤。

        经鉴定,马某某左胸部外力损失致使左侧胸部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控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随之不断上升,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如意之事,面对一些小摩擦、小误会时,如果没有及时调整好心态,很有可能因“斗气”导致一系列不良的法律后果,害人害己。消除“路怒”靠法律惩处仅仅是外在的,关键是司机要从内心自我约束、自我控制,“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这里也同样适用。  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学会如何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安全驾驶、文明礼让,这不仅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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