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公正裁判匡扶正义
2017年4月5日,都兰县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连某某赠送的两面锦旗,当事人连某某说:“这是为了感谢都兰县人民法院和法官匡扶正义,公平判决还自己一个公道而赠送的。”
事情的起因是2016年11月29日都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都兰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连某某将自己的13.6亩枸杞地承包给乐都县某镇某村村民鲍某某,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6年。2015年10月份,连某某在未与鲍某某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又将该土地承包给被害人隆某某,并收取租金168000元。隆某某得知连某某无法履行合同后报案。连某某被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要求对连某某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该院经庭审后查实: 2013年10月,连某某将自己的13.6亩土地承包给了鲍某某,承包期为六年并收取了承包费。2015年,连某某又将该13.6亩枸杞地以每亩6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隆某某,承包期限为三年,并收取了承包费16.8万元。连某某将这笔承包费用于经营洗车行的投资。
2016年3月份,隆某某下地干活时遭到鲍某某的干涉,随后隆某某得知鲍某某与连某某之间签有《土地承包合》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便去找连某某谈论此事,连某某答应把地从鲍某某的手里要回来让隆某某耕种,要是隆某某不想种地,将承包费退回。后连某某多次与鲍某某交涉未能要回土地。2016年2月份,连某某打电话给鲍某某要求终止承包枸杞地的合同,并答应退还承包费和违约金,鲍某某亦答应终止合同。同年3月30日连某某将承包费和其他开支算在一起给隆某某写了一张金额为17万元的欠条。并于同年4月至8月分三次全部退还给隆某某。
鉴于上述事实,连某某的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连某某无罪的判决。
宣判后连某某感慨地说:“都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秉公办案的精神,使自己摆脱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困扰,还自己和家人一个清白和公道,彰显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追求公平正义的担当,赢得了全社会广泛的赞誉。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的治法理念深深留在我心中,谨以锦旗两面献给都兰县人民法院的全体干警和神圣正义的审判组织,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