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为买卖实质上为赠与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自己将一处房产出售给女朋友,可是女朋友却以“赠与”为由拒不付房款,希望知道自己是否能够维权。
事件缘由
王先生说,2010年离婚的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比自己小15岁的李女士,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王先生买了一套面积为78平方米、总价为24万元的房屋,装修后即交给了李女士居住使用。2016年王先生作为卖售人、李女士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价款为25万元,然后办理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之后该房屋产权便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但是房款李女士一直未支付。今年5月,王先生提出与李女士结婚,李女士不答应,于是王先生催要房款,可是李女士明确表示不会给他房款钱。
双方观点
王先生认为,虽然两人为情人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李女士应该支付房款;而李女士却说,当时这套房产是王先生送给她的,因办赠与手续缴纳的税费比办理买卖手续缴纳的税费要高,故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但实质上系赠与,且房屋现已过户,自己不可能支付房款。
律师观点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双方之间多年保持情人关系,所以王先生实施赠与行为存在感情基础的可能性;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与王先生从开发商处购得的房价款相差无几,远低于合同签订日的市场价,可见合同签订并不以房屋应有的真实价格给付,而是以过户为主要目的;2013年房屋装修后李女士就搬入居住,2016年李女士在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就办妥了房屋的过户手续……这些都可以说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形式上为买卖、实质上为赠与的事实,所以王先生现在以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要求李女士支付房款,法院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