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法院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3月25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七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县公、检、司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被告人亲属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七人通过各种关系相互结识。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等七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而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形成以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马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丙、马某丁、韩某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循化县境内多家宾馆、餐馆及棋牌娱乐室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及管理秩序并引发群众心里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七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七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开设赌场纠集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3万元以上,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马某乙系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马某丙、马某丁、韩某丙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丙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七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对自愿认罪的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二起涉恶犯罪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强化领导,精心审理,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的沟通联系,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专项斗争精神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