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快递合同纠纷案越来越多购物快递简单填单会吃亏

29.09.2015  21:36

  本报讯拿到手的快递是碎的、坏的,或者根本收不到,丢了之后快递公司又不能按实际价值足额赔偿,近年来,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的纠纷乃至民事案件日益增加。十一临近,又将是一个网购的高峰,北京二中院上午发布调研数据认为,目前涉及网购的案件中最集中的争端即在于快递丢失后,物品价值的认定以及快递合同上“格式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等问题上。

  2013年,二中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去年共审结35件; 今年1至8月,此类案件已达到了去年全年数字。

  二中院民事庭副庭长王国才说,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多为50岁以下的公民。在今年1至8月审理的35起案件中,寄件人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而起诉快递公司的有28件。也有的则是因为寄件人欠付运费,导致快递物品被快递公司留置,寄件人于是起诉要求返还、赔偿损失的。

  在快递合同上,快递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都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常见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等等,一旦物品丢失损毁,这种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说,很多寄件人对邮单不太在乎,填写得比较随意。但在法律上,这份邮单就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订立的书面“运输合同”。填得太简单,一旦物品丢失、毁损,双方只能各说各的理。通常是寄件人认为物品价值高昂,而快递公司觉得就是普通东西。如果邮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如果事先双方没有一个书面的约定证明,想证明物品价值会非常困难。“比如寄一块宝石,不是拿出发票就行,还要证明,寄出的‘这’一块石头就是发票上记载的‘那’一块。这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从现有案件上看,法官也发现,快递公司在经营时也有相当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格式合同里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就要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做出相应工作,使对方忽视了这个免责条款,一旦对方起诉要求撤销这项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王国才副庭长说,在实际工作中法官们发现,快递公司收到快递物品的时候,通常只是收款了事,对涉及投保、赔偿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并不作提示,邮单上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处理,一旦货物丢失、毁损,双方就会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快递公司会主张按照格式条款赔偿,寄件人则会主张快递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此时,快递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就该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寄件人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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