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悠然:警惕社科研究中的伦理陷阱

27.11.2014  17:00

提到科研伦理,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社会上关于人体实验和动物实验的热烈讨论。其实,违背科研伦理的现象并不限于生物医学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者同样需要警惕伦理陷阱。11月4日,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法学院法学与犯罪学教授马克·伊斯雷尔(Mark Israel)在“对话”网站刊文呼吁,学术界应提高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科研伦理问题的关注度,探索构建社科研究伦理规范体系。什么是科研伦理?社会科学研究应遵守哪些伦理原则?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


科研伦理与科研道德既有关联又有区别


科研伦理针对的是研究人员的自身行为还是研究过程和结果带来的伦理影响?科研伦理是否等同于科研道德?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孙春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狭义的科研伦理指的是科研人员应遵守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是从科研人员行为正当性的角度来定义的,侧重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人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通常不对某项研究的结果予以道德上的关注;广义的科研伦理则包括对科研结果是否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道德评价,不过后者更多地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科技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由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编写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学习参考大纲》,科研伦理是指科研人员与合作者、受试者和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科研道德是指科研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品行和诚实。举例来说,以利诱、欺骗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研究对象的同意、没有权衡研究方案的风险—收益比、泄露参与者隐私等行为违背了科研伦理,而在科研课题申报中弄虚作假以骗取经费、篡改或杜撰实验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则违背了科研道德。


对此,伊斯雷尔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在西方国家,科研伦理(research ethics)和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是两个相关联且各有侧重的概念,其中科研诚信的含义与汉语中的科研道德基本一致。

违反科研伦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6月,来自美国康奈尔大学、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等大学的研究人员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发表论文称,通过收集分析某社交网站的用户数据,能够证明他人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会影响自身情绪,并通过人际网络引发用户间的情绪传染。


论文刊发后引来大量质疑声音,因为该实验方法有悖科研伦理——2012年1月的某一周,在未经用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研究人员修改了某社交网站的新闻推送算法,使得这一周内一些用户看到的主要是“中性至快乐”的信息,另一些用户看到的主要是“中性至悲伤”的信息,受影响的用户总人数接近70万。也就是说,通过有意提供“积极”或“消极”的推送内容,研究人员秘密操控了大批用户的情绪。


在美国中期选举投票的十几天前,美国蒙大拿州政治实践委员会主任乔纳森·莫特(Jonathan R. Motl)开始接到来自该州选民的投诉,选民们称自己收到了名为“2014年蒙大拿州大选选民信息指南”的宣传单,其上印有蒙大拿州州印图案,并通过一条横轴将几位无党派的蒙大拿州最高法院候选人的政治立场与分别属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政治家米特·罗姆尼相比较,宣传单下部采用小字号印刷的附属细则中指出,这份指南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和达特茅斯学院合作进行的一项研究的一部分。莫特对媒体称,这些宣传单激起了蒙大拿州民众的强烈不满,首先,人们不希望看到非官方文件擅自使用本州州印;其次,这些宣传单看起来并不像是服务于研究目的,而像是服务于政治目的。


伊斯雷尔告诉记者,以上两起风波不过是最新的案例,过去几十年间,类似的涉嫌违反科研伦理的事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并不罕见,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兰姆(Stanley Milgram)在20世纪60年代设计实施的“服从权威实验”是一个更具代表性的例子,至今仍在伦理上受到质疑——该实验令参与者认为自己正在违心地伤害他人,给参与者施加了极大的情感压力,这种负罪感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长期损害。

完善社会科学科研伦理监管机制


伊斯雷尔表示,社科学术界目前还没有获得普遍承认的、专门针对社会科学研究特性的科研伦理规范体系,研究机构和个人遵循的伦理原则基本借鉴生物伦理学中的相关内容。孙春晨和伊斯雷尔均谈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研究方法不同,涉及的伦理问题自然也不尽相同,但一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普遍适用于各领域、各学科中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如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受益与损害原则等。


现今社会变化空前迅速,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社会科学研究也面临着新的伦理挑战。伊斯雷尔举例说,随着数字摄像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影像日益成为人类学、社会学和文化研究中重要的研究工具和研究内容。影像能直观、真实地展现丰富的社会情境,尤其适用于实地研究,但在拍摄前必须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不可随意偷拍,对拍摄过程中偶然进入画面的人也要告知情况;影片完成后能在多大限度内公之于众,也应与被拍摄者商量。这些不仅是伦理问题,也是法律问题,研究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尊重研究对象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维护为自己的研究作出贡献的人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的到来正在颠覆隐私保护的伦理传统,在利用互联网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时,应格外防范对研究对象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孙春晨和伊斯雷尔都提到,对于人们公开放在网上的信息究竟是公共性质、私人性质还是半公共性质,学术界和法律界仍有大量争议;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常常很难界定这些信息的属性,进而难以确定应在何种程度上遵守知情同意原则。


受访学者表示,现在通行的生物伦理学原则对社会科学研究无疑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但是不能全盘照搬。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社会现象、新的研究议题,社会科学家必须鉴别、审视自己所在的学科领域中已出现或潜在的伦理挑战,据此建立完善社会科学科研伦理监管机制,更好地保障社科研究参与者和研究人员自身的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