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不思悔改 盗窃再被重判

24.12.2015  16:04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与马某甲开车窜至乐都区碾伯镇乐都火车站旁的兰新高铁施工工地,查看了该工地的电缆线,次日晚上二人伙同他人又窜至该工地,盗窃电缆线218米,价值约12284.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达12284.3元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系主犯。经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马某在1995年、1997年、1998年和2003年因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年限累计达十六年,系惯犯,且在2013年9月,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遂撤销缓刑,且被告人马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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