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印发《实施意见》对国企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规定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措施、保障措施四大部分,指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
《实施意见》对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包括领导党委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推进与落实,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等。
为保障《实施意见》顺利开展,要求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并将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对年度法治国企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国企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国资委,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监督。省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