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事项的通知

13.01.2016  17:5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并同步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一价区国Ⅳ标准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825元调整为6685元,国Ⅳ标准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5955元调整为5820元,其它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二、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按照青发改电〔2010〕5号划分的三个价区分别进行。其中一价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二价区包括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三价区包括玉树州、果洛州。

三、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自下一次调价起,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我委也不再印发调价文件,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具体可在我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执行。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46。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汽油(国Ⅳ标准)

柴油(国Ⅳ标准)

90

90

93

97

0

0

-10

-20

-35

价区

/

/

/

/

一价区

6685

5.05

5.38

5.76

5820

4.95

5.24

5.49

5.69

二价区

6795

5.13

5.46

5.86

5930

5.04

5.34

5.59

5.80

三价区

6925

5.23

5.57

5.97

6060

5.15

5.46

5.72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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