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定矩促脱贫 压实责任提成效 我省出台《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

15.08.2016  22:09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 神,青海省出台《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六盘山片区内的7个县(区),藏区6州30个县(市),以及片区外2个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39个县市区进行脱贫攻坚考核,力促责任目标落地,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立足青海实际,确定考核指标。为切实做到精准发力、精准考核、精准脱贫,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个一批”和“十个专项扶贫行动方案”, 重点考核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县域扶贫)和综合保障两大类,考核指标涉及年度减贫任务、精准识别、易地搬迁、转移就业、发展教育、低保兜底、医疗保险和救 助、金融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危旧房改造、生态保护及产业增加值、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收入、旅游业、深化 改革等36项总体指标及57条分解指标,脱贫攻坚与综合保障考核权重比为70%∶30%。

严格考核程序,明确评价等次。脱贫攻坚与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在强化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年度考 核,由39个县(市区)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查漏补缺,形成报告。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按优秀(不低 于90分)、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较差(70分以下)4个等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群众访谈等方式,对贫困县 (市区)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发现并查处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坚持政绩导向,强化结果运用。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应用的紧密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对脱贫攻坚考核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省 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党政正职和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同志优先提拔使用;评为一般等次的县(市 区),对党政正职和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同志,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对党政正职和分管扶 贫开发工作的同志,采取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措施;对脱贫攻坚重视不够、作风不扎实、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和问责;对完不成阶段性 任务的,要视情况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对脱贫攻坚中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骗取和贪 污扶贫款项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 〔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取消优秀等次评定资格。凡按期退出贫困行列的县,原有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并从退出的次年起给予适当的项目 资金奖励。(青组)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9号)
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西宁红十字会
关于晋升王海涛同志职级的通知
青红党组〔2020〕16号   青红党组〔2020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