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住房建设成绩斐然
“十二五”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发展,改革创新,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
取得的成效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省共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52.51万套,完成总投资619亿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0.6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31.86万套)。累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7.66万套,分配入住23.48万套,入住率84.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170万群众(占全省人口28.5%)享受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我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主要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框架,实现了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覆盖城镇户籍家庭向覆盖城镇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由单一保障向多层次保障的根本性转变。
采取的措施 :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确定目标任务。 编制完成《“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青海省2015-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青海省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18年)》,明确了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规划先行、项目跟着规划走”的要求,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前置条件,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二是强化政策指导,完善制度保障。 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贷款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改造方式等,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等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三是积极筹措资金,助推项目建设。 落实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240.43亿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改造建设资金。分别与国开行、农发行签订了贷款框架协议,累计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360.74亿元。 四是加大投资力度,健全配套设施。 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54.64亿元,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了保障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广告服务设施建设。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取得的成效: 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房开工、竣工、交易量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全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241.30亿元,年均增长约18.30%,较“十一五”时期大幅增长312%。其中商品住宅累计完成投资1010.87亿元,较“十一五”时期增长250.16%。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10.27%。新开工商品住宅面积3077.9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2024.7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1651.75万平方米,较“十一五”时期增长88.99%,供求关系总体呈现良性态势。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2010年末的27.8平方米提高到2016年末33.21平方米,城镇户均住房达到1.2套。物业覆盖率不断提高,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510家,从业人员16000余人,在管物业服务面积6200余万平方米。共有4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74个住宅小区获得全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共有房地产评估机构41家,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采取的措施: 一是 强化 房地产 市场秩序建设。 自2011年以来,分别以省政府的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 推动物业管理再上新台阶。 出台《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物业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推行新建住宅小区普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及物业管理落实工作,扩大物业管理服务的覆盖面,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全面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我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自2012年全面开展以来,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和居住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三、农牧区住房建设方面
取得的成效: 累计实施农村住房建设71.66万户,农牧区各类住房建成总面积约3767.25万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75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规划初期的23.78平方米提高到2015年的29.2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以年平均1.4平方米的速度递增。完成投资384.54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13.07亿元,群众自筹资金271.47亿元。完成了2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通过“百企联百村”“党政军企共建”和“高原美丽乡村”共实施了1428个村庄建设,村庄建设覆盖面达到34.2%,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较“十一五”末有了明显提升。
采取的措施: 一是推广普及农牧区住房建筑节能。 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政策的支持下,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一般群众奖励性住房建设中安排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新建住房增设围护结构保温、被动式太阳能暖房等节能措施,极大地改进了住房节能采暖和绿色环保性能。 二是优化住房设计增强实用功能。 开展了村庄规划与特色民居研究,提出了“四大特色”理念,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免费印发指导图册给建房农牧户,一些地区还针对本地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设计多种户型供农牧民群众进行选择。 三是加大农牧区住房监管指导。 各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牧区住房建设管理,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结构安全,增设抗震柱、粱等结构措施作为监管重点内容,部分地区还聘请监理参与农牧区住房建设,有效保证了农牧区住房建设质量。 四是加大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 强化基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并连续多年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技能培训和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工作,使农牧区住房质量和项目管理“有人管、有标准、能落实”,确保了农牧区住房建设目标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