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29.04.2015  11:51

  4月2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职工缴费负担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39.47万人。
  据悉,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我省执行国家统一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这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实施降低费率,对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十分有利。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了,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会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即:西宁市、海东市每人每月720元,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730元,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每人每月740元。同时,降低费率也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降低费率的同时,省人社厅还将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