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行政案件机制改革
05.02.2016 09:30
本文来源: 政府
据了解,《若干意见》共11条,涉及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的确定、对当事人的政策释明和诉讼指导、原管辖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衔接及职责等。确立西宁市所辖城西区人民法院、城北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海东市所辖民和县人民法院、平安区人民法院,海西州所辖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其中,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北区、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城西区、城东区人民法院、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平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德令哈市、冷湖矿区、茫崖矿区、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班玛吉介绍:“以管辖机制改革作为突破口,落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在全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有序推进,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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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20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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