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敲定湖长制工作“时间表”
5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敲定到2018年底全面实施湖长制工作“时间表”,为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实现湖泊生态环境向好、湖泊资源永续利用奠定了基础。
我省地处三江源头,水系发育湖泊众多,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42个、水域面积1.34万平方公里,已建各类水库207座,总库容341.18亿立方米,保护利用好这这些湖泊、水库,对于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调节气候变化等具有重要作用。《方案》确定,要严格落实党委、政府湖泊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于2018年底前,在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天然湖泊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全面建立湖长制,健全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村五级湖长体系,确保实现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四个到位”。省级实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总湖长的双总湖长制,省级责任河长担任相应省级责任湖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参照省级,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全面建立湖长制。
《方案》明确,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强化湖泊执法监管。通过制定“一湖(库)一策”、建立“一湖(库)一档”、加强监测监控、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切实加强湖长制基础工作,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省入湖泊污染负荷总量控制在水环境保护允许范围内、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2020年以后构建起更加完备的湖泊水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水质长期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湖泊休养生息、功能永续利用的湖长制工作目标。
《方案》强调,实施湖长制是贯彻落实中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引导公众参与,确保我省湖长制工作见行动、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