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了湿地管理名录

14.10.2018  08:43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林业厅了解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对我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管理以及更新规定作了详细说明,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有了制度保障。

  《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湿地名录认定、湿地名录管理、附则四章二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按照重要程度、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通过指定式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未纳入到指定式的其他湿地,可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名录。

  目前,我省湿地面积达814.36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3%,湿地面积居全国第一。《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出台,是今后我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先决条件。下一步,我省林业部门将根据《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分期、分批公布《青海省重要湿地名录》,让全省更多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Qh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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