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细化和拓展临时救助政策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临时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18年12月25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我省临时救助工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据了解,《实施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现行的临时救助政策作了细化和拓展。一是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二是优化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类别,进一步优化规范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通过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帮助缓解其家庭遭遇的突发困难;对于支出型救助,通过严格程序开展救助工作,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三是明确了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是调整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建立了临时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临时救助标准上限从原来的定额2万元调整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同时,对年内多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家庭,通过增加次数给予救助,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年内累计困难延续时限或救助额度)。五是完善了分级审批机制。乡(镇、街道办)政府审批权限提高至5000元;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权限提高至5000元至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对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特殊个案,经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提高救助额度。同时,《实施意见》还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资金保障,统筹协调推进,努力打造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