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深化集体协商工作

07.06.2014  01:30

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总工会近日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规划》提出,通过五年的努力,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 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6%以上,其中25人以上已建会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二是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是加强集体协商业务培训。 省总工会每年培训集体协商工作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200人次,市、州总工会每年培训60至100人次,县级总工会每年培训20至30人次。通过培训,提升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 四是分级分类培育集体协商典型。 省总在5年内培育2个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培育10个不同类型企业典型;培育5个区域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为全面完成上述工作目标,将采取以下四项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集中要约行动,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 各级工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春季要约行动”、“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月”、“要约行动季”等活动。要完善要约相关制度,积极指导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基层工会提出要约困难的,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行政方及时回复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复要约的行为要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抓好行业(区域)集体协商,注重典型培育和选树。 建立健全行业工会组织,在中小微企业比较多、产业密集的地区,加大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力度。在行业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明确行业(区域)协商重点领域,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以建筑建材业、餐饮业、托幼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领域开展集体协商。丰富行业(区域)协商内容,把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集体协商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标准,实现本区域内底线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将协商内容逐步向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与企业二次分配等方面延伸。发挥产业工会作用,深入开展对本产业、本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为本行业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分级抓好典型的培育和选树,力争5年内,市、州总工会各选树2个行业、8个企业、4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县(区)总工会选树1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典型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加强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协商考核和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积极性,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接受职工监督。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开展督促检查,积极推动提高集体合同履约率,争取人大、政协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制定,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开展实证分析研究,探索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简单易行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

四是强化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 按照有关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配备人数、经费列支和选任条件等方面的要求,配齐集体协商指导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协商、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