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09.05.2014  06:04

  5月29日,记者在省水利厅举办的全省《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培训班上获悉,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部水利法规的实施填补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的空白,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多年来,为让我省各族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省政府组织对已有的48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了保护区划定,省水利厅先后投资1400多万元,对11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了保护工程,并在黑泉水库建成投入使用了全省第一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了黑泉水库水质达标实时监测,保证了水源水质安全。有关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建立了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巡查、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目前,全省共有60处城乡集中式水源保持正常运行,供水人口近252万人。

  据了解,该《条例》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从调查到制定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其中借鉴了省外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生态补偿制度,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条例》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和水行政、环保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职责,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同时,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作者:罗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