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13.08.2015  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禁毒办、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戒毒康复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做好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于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技能培训,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提升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为加快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本系统登记或收治戒毒人员生活就业状况、就业意愿的登记录入工作,对戒毒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其中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康复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援助。

三、着力提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组织有培训意愿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和支持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和戒毒康复场所建立技能培训基地。对参加技能培训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多渠道就业。各地要充分调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加强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合作,倡导和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企业为依托,建立企业就业安置基地,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鼓励和支持戒毒康复人员通过兴办企业、个体经营等形式实现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对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企业,,以及实现创业、灵活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落实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纳入当地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戒毒康复人员,可通过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切实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和完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戒毒康复人员中已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门予以补贴。有关戒毒药物可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要及时研究解决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制度全覆盖。

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发放等工作,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作平台的功能作用,实现经办流程无障碍,管理服务人性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都能及时、顺畅参加社会保险,充分享有社会保障基本权利。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负责的系统工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禁毒工作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戒毒康复事业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禁毒委办公室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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