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行

25.05.2015  11:05

  信用是现代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路基,各行业合作,均对信用有很高要求。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本月起施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额度如果透支过高,将接受处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的信用奖惩机制。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已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自动生成,并按得分高低排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A、3A、2A、1A和B五个等级,其中4A级信用分值最高,B级最低。

  据了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对4A级企业大力支持,如可免交物业保修金,各项审批手续可优先办理,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对B级企业重点监管,项目资本金、项目预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实行全额监管,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出警示,该企业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银行机构不予发放新的贷款等。(李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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