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西宁仲裁案件三分之一

03.12.2015  20:12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摄影报道) 近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仲裁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价值、审理撤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方面向媒体作了介绍。

  据西宁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文英介绍,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三年来,西宁仲裁委员会总计受案852件,调解461件,案件撤销率,即司法纠错率为0.47 %。在852件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居受理案件之首,其次为建设合同纠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忠炜介绍说,2013年至今,在西宁仲裁委员会审理的852件仲裁案件中,仅有113件仲裁裁决进入撤销程序,占西宁市仲裁委员会同期审理仲裁案件的13.26%。进入司法撤销程序的仲裁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驳回率和当事人撤回申请率较高,反映出仲裁案件的裁决水平基本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针对房屋买卖居仲裁委受理案件之首的情况,西宁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认购、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买卖合同书,从而有效快捷地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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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制度是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共同选定的第三方(相关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庭根据一定程序规则,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须依法履行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意思自治、灵活简便,公证及时、经济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人民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体现在支持和监督两个方面:我国仲裁法同时设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双重司法监督制度,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作为审判监督庭,主要审理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支持,就是对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了仲裁裁决受法律保护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