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到期租客不走陷入僵局
青海新闻网讯 城中区南大街19号的尹先生近日遇到了件让他十分苦恼的事。他家的房屋出租给了别人,出租日期已过,但是租客不续租也不搬走。为此双方甚至大打出手,租客张先生告诉尹先生,想要让他搬出去,必须赔偿5000元钱的损失费,尹先生无奈之下求助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希望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事件回放
由于尹先生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2014年11月15日,尹先生便将南大街19号一单元的自家房屋出租给了张先生,之后便和女儿搬去了朋友家借住。租房时尹先生和租客张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房租每月1000元,押金5000元,半年交一次房租。签订合同后,张先生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尹先生交付房租。2015年10月,张先生给尹先生打电话说房屋到期后便不续租了,让尹先生到期后检查房屋有无损坏,然后将押金5000元退还给自己。11月中旬尹先生携带押金去收房,张先生又说要继续租房,尹先生便又返回了朋友家。但是眼看着租房日期已过,张先生却迟迟没有交付房款。尹先生多次打电话索要无果,双方甚至为此事大打出手。矛盾激化后,张先生告诉尹先生想要收回房屋,必须赔偿他5000元的损失费,加之押金共1万元。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张先生在租赁期届满后不肯搬离房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故尹先生可以直接要求张先生限期内搬离出自己的房屋,若张先生还是不肯搬离,尹先生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先生返还房屋。另外,张先生主张的5000元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5000元损失费尹先生不需要承担;而5000元的住房押金,在检查房屋设施完好情况下,扣除逾期房租后应退还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