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一般抵押权登记
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房屋抵押权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期限等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时,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3、申报材料: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4 |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
5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6 | 抵押合同 | 原件 | — |
7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 原件 |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5 |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4 |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原件 | 主债权已消灭 |
5 | 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 | 原件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6 | 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 原件 | 抵押权已实现 |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期除外)
5、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当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抵押期限变更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时,权利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3、申报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4 | 最高额抵押合同 | 原件 | — |
5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
6 | 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 原件 | 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 原件 |
5 | 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 | 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
4 | 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 | 原件 | — |
5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6 | 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债权确定时间、担保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4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 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他项权证书 | 原件 |
|
4 |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原件 | 主债权已消灭 |
5 | 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 | 原件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6 | 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 原件 | 抵押权已实现 |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期除外)
5、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注销登记不收费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3、申报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4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5 | 抵押合同 | 原件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3 | 登记证明 | 原件 |
4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 原件 |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登记证明 | 原件 | — |
4 | 变更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
5 |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抵押标的物范围、债权确定时间、担保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经对比的复印件 | — |
3 | 房屋他项权证 | 原件 |
|
4 |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 原件 | 主债权已消灭 |
5 | 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 | 原件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6 | 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 原件 | 抵押权已实现 |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期除外)
5、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注销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