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解除房屋转让协议引纠纷 借条撕毁证据不足被驳回

22.03.2017  14:22

    近日,平安区法院平安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24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首付款15万元,剩余16万元两年内付清。后双方终止了合同。2016年9月1日原告持被告书写的借款3万元借条一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认为该借条载明的借款3万元属购房定金,且已在原告家中偿还并撕毁该份借条,不承担原告主张的借款4万元。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借条是在原告家中撕毁,但是在原告给付被告第二笔房屋首付款时要求被告按照第一笔房屋首付款即本案涉及的借款3万元的借条样本继续出具借条时,被告以其当时是原告女婿无须出具借据为由而撕毁的。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房屋买卖协议解除所形成的债务关系,原告应以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款3万元的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4万元的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且该借条在本案中系孤证,该证据在本案中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下,仅凭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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