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14日所在周定为青海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02.12.2015  13:10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正式实施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2月1日起,《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将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落实在法律条文的地方性法规。当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地震局局长张新基专门介绍了《条例》的诸多亮点。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方面规范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与开展,科学总结了我省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确保了《条例》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青海特色。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这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又一创新,是全国首次将防震减灾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有机融合在一起。

  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时将地震监测、预警等防震减灾技术手段予以纳入,融为一体,能提升城市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防震减灾能力,确保了地震带来的损失最小化。《条例》第十五条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等相关活动的管理,走在了省级地方立法的前列。

  《条例》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组织开展农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农牧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建设示范工程,加强农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查,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服务,编制农牧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牧民免费提供。以及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筹统建和惠民政策的农牧民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形成一章四条,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场所安全教育内容,充分体现了青海特色。

  《条例》还规定,每年4月14日所在周为青海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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