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危险驾驶 构建平安海东

25.12.2017  09:45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大幅上升,社会民众对出行交通工具的选择进人了“汽车时代”。与此同时,因驾驶人员对机动车的不规范驾驶,涉及机动车的刑事、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一些危害严重、民愤极大的恶性危险驾驶肇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2011  年5  月I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新增两种情形,以及新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对新形势下我国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近年来,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统一量刑标准,依法公正审结了一大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危险驾驶犯罪预防工作,为实现海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3年-2017年9月,海东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84件,审结465件,结案率为96.07%。海东中院受理二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件,审结7件,结案率为100  %。涉罪犯465人。特别是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呈明显递增趋势,今年1-9月上升幅度最大,分别为2013年的12.33倍,2014年的6.38倍,2015年的2.08倍,2016年的1.26倍。在审判实践中,全市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在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中,坚持从主客观两方面出发,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即认真审查证据,认定被告人主体身份,同时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要考量被告人主观意图,属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闭值检验》规定时,准确把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有哪些情形、“两超一危”中严重超载超速的标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何种情形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等。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危险驾驶罪。随着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全市法院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法官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对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真审查,经过开庭质证才予以采信;其次,充分保证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法定权利,并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再次,法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审判权,切实做到既依法惩罚犯罪,同时又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和宣传,不断扩大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市法院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注重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的工作协调,努力做到依法快侦快诉快判,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同时,以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为主要载体,开展法治宣传,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邀请驾驶人员及公司企业旁听观摩庭审。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危险驾驶人罪并不等于对所有危险驾驶都要重罪严打,因为多数本类案件的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大,又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审判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裁量。但对存在损害重大、肇事逃逸以及暴力妨碍检查等情节的,依法给予较重的处罚,对危险驾驶屡犯者依法从重量刑或慎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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